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集體商標是指由工商業團體、協會或其他集體組織的成員所使用的商品商標或服務商標,用以表明商品的經營者或者服務的提供者屬于同一組織。
根據該規定,集體商標是指某一組織的商標,而不是某個單一企業的商標,集體商標可以在商品上使用,也可以使用于服務,集體商標由該組織的成員共同使用,不是該組織的成員不能使用,也不得轉讓。因此,集體商標的使用者同屬于某一個組織,而不是出自某-生產者或經營者。因此,體現其“共有”和“共用”的特點,它的注冊、使用及管理均應制訂統一的規則,并將之公諸于眾,集體成員相互遵守并受到公眾的監督。
集體與普通商標的區別
集體組織可以申請集體商標,也可以申請注冊普通商標。兩者區別:
1.集體商標與普通商標均表明商品或服務的經營者,但集體商標表明商品或服務來自某組織;普通商標則表明來自某一經營者。
2.集體商標只能由某-組織申請注冊,普通商標則可以由某一組織或某-個體經營者申請注冊。
3.申請集體商標注冊的,必須提交使用管理規則,申請普通商標不必提交使用管理規則。
4.集體商標不能準許本組織以外的成員使用,普通商標可以許可本組織以外的成員使用。
5.集體商標準許其組織成員使用時不必簽定許可合同,普通商標許可他人使用時必須簽訂許可合同。
6.集體商標不能轉讓,普通商標可以轉讓他人。
7.集體商標失效后兩年內商標局不得核準與之相同或近似的商標注冊,普通商標則只需一年商標局就可以核準與之相同、近似的商標注冊。